为进一步增强学校工会组织的凝聚力,提升学校教职工的归属感,规范学校教职工慰问工作,结合公司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1. 生育慰问:本校正式教职工(含人事代理)生育子女的。
2. 住院慰问:本校正式教职工(含人事代理、离退休人员)因病住院的。
3. 结婚慰问:本校正式教职工(含人事代理)结婚的。
4. 病故慰问:本校正式教职工(含人事代理、离退休人员)本人去世;或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去世的。
5. 生日慰问:本校年满70 岁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生日慰问。
6. 退休慰问:本校正式教职工(含人事代理)退休时进行慰问。
7. 困难慰问:全校教职工因不可抗原因(如本人或家属患重病、工伤等)致贫和生活困难时进行慰问。
8. 节日慰问:离休干部、退休校领导和年满70 岁的离退休人员重要节日慰问。
9. 对学校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较大影响的教职工的慰问。
1. 教职工生育子女时,工会派人探视,赠送慰问金300 元。
2. 教职工生病住院时,工会派人探视,赠送慰问金300 元,每人每年一次(重病除外)。
4. 教职工本人去世的,工会派人协助家属料理后事,并赠送慰问金1000 元。教职工的配偶、父母和子女去世的,工会派人探视,赠送慰问金500 元。
5. 年满70 岁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生日时,赠送慰问金200 元;年满80 岁的生日慰问金为500 元;年满90 岁的生日慰问金为800 元。
6. 教职工办理正式退休的相关手续后,赠送慰问金500 元。
7. 教职工遇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面临困难,根据实际情况赠送慰问金500—3000 元。
8. 年满70 岁的离退休人员重要节日(春节)慰问金200 元。离休干部、退休校领导重要节日慰问,按上级组织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。
9. 对学校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较大影响事迹的教职工进行慰问,根据实际情况赠送慰问金1000-5000 元。
1. 凡在工会(离退办)工作经费年度预算中列支的职工探视慰问,原则上由工会(离退办)统筹安排。
2. 除工会(离退办)出面慰问职工以外,如果因工作关系需要学校领导出面慰问职工,由工会协调相关领导去慰问。
3. 重要节日慰问离休干部和退休校领导等,根据上级有关通知要求和学校安排开展慰问。
4. 因故未派人上门慰问的,可由工会(离退办)以发放慰问金的形式慰问。
5. 对学校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较大影响事迹的教职工慰问,由学校研究决定。
本办法由校工会(离退办)负责解释,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。